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