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干预与矫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