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干预与矫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