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