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干预与矫治第二十五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社会组织、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