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干预与矫治第二十四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