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教育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