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筛查、咨询辅导与早期干预服务,预防和处理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