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聘任法治副校长,根据需要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
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参与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承担或者组织落实法治教育任务,指导、协助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助学校、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