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组织编制和实施相关规划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