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规划范围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的规划,以本功能区内特定领域为对象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对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以本功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对区域规划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