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禁止性、约束性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予以通报;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