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编制而未编制、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编制规划;

(二)擅自编制未列入年度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三)擅自调整修订已公布实施的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