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