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编制与批准第十七条有效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的衔接协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发展规划草案与上一级发展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衔接协调;(二)专项规划草案与同级发展规划、上一级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协调;(三)区域规划草案与同级发展规划衔接协调。下级发展规划草案与上级发展规划、相关上位规划相抵触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与同级发展规划、相关上位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