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的衔接协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展规划草案与上一级发展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衔接协调;

(二)专项规划草案与同级发展规划、上一级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协调;

(三)区域规划草案与同级发展规划衔接协调。

下级发展规划草案与上级发展规划、相关上位规划相抵触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与同级发展规划、相关上位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