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示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