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