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