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区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报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与网格职责不符的事项,不得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纳入事项清单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处置化解,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教育培训、业务指导、信息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加强工作监督。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