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所属网格的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二)网格指导员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参与所属网格的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三)专职网格员负责所属网格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日常排查走访,发现、报送、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纳入事项清单的事项;(四)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