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