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