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标准批准建设项目;(三)擅自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