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六项规定,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