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对原有行道树妥善移植的内容;(二)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三)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四)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