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严禁非绿化管理责任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管理责任人,并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