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地点、品种和规格补植,并确保成活;补植树木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植。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确保成活;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补植。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