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超过三十株或者砍伐大树(胸径二十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十五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二株的,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单位因抢险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者挖掘、占用绿地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三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险情排除后,砍伐树木的,抢险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时补植;移植树木或者挖掘、占用绿地的,抢险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抢险单位不恢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抢险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