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经验收合格后归还。

占用人应当在被占绿地明显位置公示占用事由、期限,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