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浇灌、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绿化设施日常维护,并做好绿化废弃物处置;

(三)树木花草死亡的,及时补植补种;

(四)发现树木妨碍交通、电力、通信等相关设施,危害建筑物或者人身安全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六)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职责。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