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永久性绿地在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风景名胜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园林;
(三)山体、湿地、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绿地;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和变更,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途和范围。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