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三十米以上四十五米以下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十五米以上不足三十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城市内河两侧设置沿河绿化带,绿化带控制宽度不低于三十米;老城区段有现状建筑的,绿化带控制宽度不低于十米。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城市更新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所列城市道路属于山地城市、城市更新等特殊情况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五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十五米以上不足四十五米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