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预留绿化用地:

(一)城市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新建居住区在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二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

(三)土地收储少于五亩的城市用地优先用于公园绿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