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村(居)民开展社区服务满意度调查评估,建立社区服务评价激励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村(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反馈评议意见。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