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并公布城乡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等,严格落实不应由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对列入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业务指导、信息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承担。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