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监督,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室)、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充分听取村(居)民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