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监督,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室)、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充分听取村(居)民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