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应当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开发、统一管理、薪酬待遇、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高效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