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城乡社区治理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承接城乡社区服务事项、所需经费给予支持。鼓励通过慈善捐赠或者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有序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城乡社区治理。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