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驻社区单位应当利用自身条件,发挥各自优势,主动配合、支持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引导、支持本单位职工参与城乡社区服务。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