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城乡社区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驻社区单位应当利用自身条件,发挥各自优势,主动配合、支持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引导、支持本单位职工参与城乡社区服务。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