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城乡社区治理第十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开展道德模范学习宣传、“乡村光荣榜”选树、“星级文明户”创建等活动,树立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摒弃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