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城乡社区治理第十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实行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平台等载体依法落实村(居)务、财务等公开事项,主动接受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由村(居)民代表、户代表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搭建民主协商平台,支持、引导村(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社会治理等事项的协商。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