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动员群众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宣传,倡导村(居)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