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