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