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