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业务;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工作,并出具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三)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同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