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维护保养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保养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作业;(二)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三)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化方式,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义务。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