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维护保养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保养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作业;

(二)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

(三)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化方式,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义务。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