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