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首次在本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向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单位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资质资格、持证人员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