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二)施工期间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

(三)更换电梯主要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并做好更换记录;

(四)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设置技术障碍。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