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安全舒适出行的需要,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意见。
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意见,采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节能、消防、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机房等地的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相关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