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及其在执行过程中的调整情况,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